讓網絡謠言止于你我
營造健康網絡環境
不造謠 不傳謠 不信謠
拒絕網絡謠言
為進一步增強全民網絡安全意識,有效凈化網絡環境,依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晉安公安認真貫徹上級關于公安機關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的指示精神,堅持以依法打擊和綜合整治相結合,聯合伊薩卡社區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始終保持對網絡謠言的嚴打高壓態勢。
01|什么是網絡謠言
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介質(例如微博、國外網站、網絡論壇、社交網站、聊天軟件等)傳播的沒有事實根據的傳聞。網絡謠言主要涉及內容有突發事件、公共衛生領域、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政治人物 、顛覆傳統、離經叛道等。
02|網絡謠言的危害
謠言傳播具有突發性且流傳速度極快,因此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網絡謠言的編造和傳播,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也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損害了國家的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妨礙了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因此,依法打擊網絡謠言必須重拳出擊!
03|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法律關于網絡謠言的責任,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
下面,帶你快速了解我國法律關于處理網絡謠言的相關規定,幫助你在紛繁復雜的網絡世界保持清醒的頭腦,遠離網絡謠言虛幻和誘惑的陷阱。
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編造、故意傳播網絡謠言
輕則承擔侵權責任
重則罰款拘留
甚至涉嫌犯罪
網絡服務提供者
應當履行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
共同構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網絡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