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嚴格規范高校非學歷教育
不得冠以“博士學位”“領導干部”“總裁”等名義
教育部:嚴格規范高校非學歷教育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從管理體制、立項招生、合作辦學、教學管理、財務管理、監督處罰等方面,進一步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規范管理。
《規定》的制定有何背景?對高校非學歷教育辦學提出了哪些規范性要求?又提出了哪些管理和監督舉措?就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人。
進一步加強對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規范管理
被問及制定《規定》的背景,教育部職成司負責人說,非學歷教育是高校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服務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是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學習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推動全民終身學習和學習型社會建設的重要支撐。
對于選擇在當前制定《規定》必要性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說:“近年來,我國高校非學歷教育蓬勃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了大批高素質人才,但也存在部分高校辦學定位有偏差,辦學治校主體責任落實不夠,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等問題,特別是在與社會機構合作舉辦非學歷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逐利傾向,滋生了腐敗風險,影響了高校品牌聲譽。為進一步加強對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規范管理,堅決規范高校非學歷教育的辦學行為,教育部研究制定了《規定》。”
針對當下面臨的問題,《規定》有的放矢,在“總則”中提出,非學歷教育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強化公益屬性,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主動服務國家戰略、經濟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依托學科專業優勢和特色,與學校發展定位相一致、與學校辦學能力相適應;堅持依法依規治理,規范辦學行為,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落實高校辦學主體責任,全面規范辦學行為
隨著我國產業轉型升級需求的愈發迫切,各類人才對非學歷教育的需求也水漲船高。據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測算,到2023年,我國非學歷教育市場規模將超過6000億元。如何規范管理這一龐大市場迫在眉睫,而《規定》的出臺正逢其時。
“首先強調高校要全面落實辦學主體責任。”職成司負責人介紹,《規定》明確,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原則上要以自招、自辦、自管為主。
在落實高校辦學的主體責任方面,《規定》提出了多項舉措,如要求高校黨委履行好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高校按照“管辦分離”原則,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合作辦學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嚴禁項目整體外包;高校應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等。
“同時,全面規范高校非學歷教育的辦學行為。”職成司負責人表示。《規定》界定了非學歷教育的管理體制和職責,從立項與招生、合作辦學、教學管理、財務管理、條件保障等方面對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例如在立項與招生方面,職成司負責人指出,《規定》嚴格立項審批、規范項目名稱、加強信息公開。
《規定》明確提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干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干部的宣傳。”
另外,《規定》在教學管理方面,就制度建設、教學形式、資源建設以及證書發放等提出了規范性要求;在財務管理方面,提出建立健全非學歷教育財務管理制度,辦學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合作方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在條件保障方面,提出進一步加強師資和管理隊伍建設,優化資源配置,改善辦學條件,落實場地、消防、食品、衛生、網絡信息等方面安全要求,防范安全責任事故。
實現辦學全過程受監控、可追溯
如何確保《規定》在施行過程中“不走樣”?職成司負責人從兩個層面介紹了《規定》的管理和監督舉措。
在高校層面,《規定》提出了多項舉措,要求建立學校非學歷教育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執行情況審查、財務審計、監督檢查機制,并納入學校黨委(常委)會議事事項和‘三重一大’決策范疇。同時,要建立覆蓋非學歷教育立項、研發、招生、收費、教學、評價、發證等各環節的質量管理體系,實現辦學全過程受監控、可追溯。高校財務、審計、教師管理、學生管理、巡視巡察、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將非學歷教育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防范腐敗風險。有關年度辦學情況明細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在教育行政部門層面,《規定》強調要加強對高校非學歷教育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評價標準,指導高校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建立辦學質量抽查和評估機制。
“同時,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非學歷教育辦學過程中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職成司負責人說。
對此,《規定》明確,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高校,或不具備教學條件、辦學投入不足、教學質量低下的高校,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應公開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對弄虛作假,蒙騙學員,借辦學之名營私牟利的,應責令高校立即整改,退還所收費用,并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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