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要更加有力
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不僅拆散完整和諧的家庭,更嚴重侵害個人的人性尊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表示,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堅決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公安部日前已經部署開展為期十個月的打拐專項活動。專項活動對于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意義重大,但相關立法的完善仍是不可或缺的關鍵一環。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表示,建議加重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罪刑責,買賣同罪。可以預見,完善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相關立法的民眾呼聲,將在本次兩會中得到討論與回應,并最終助力實現對婦女兒童權益的更好保護。
法者,治之端也,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離不開相關立法的完善。《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指出,要推進法治反拐,不斷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水平。立法是行政執法、司法裁判以及民眾守法的前提和基礎,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活動。立法作為明確的強制性規范,通過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這種規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而教育、評價和指引人們的行為。同時,無論是公安機關開展的專項活動,還是檢察院和法院對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犯罪的司法打擊,都要在立法框架內開展實施。從目前來看,完善相關立法,是保護婦女兒童權益長效常治的根本舉措。
一方面,應盡快完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責。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規定有八種加重情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與拐賣行為互為條件、相互作用,將人視為商品,嚴重侵犯個人的基本人格尊嚴,理應設置相近甚至一致的刑罰。但當前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并未充分評價收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即使規定了數罪并罰條款,也仍與拐賣行為的刑罰不相匹配,對收買婦女兒童的保護力度偏低。對此,學界雖然存在不同聲音,但適當提高收買行為法定刑的觀點為大多數學者認同。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紛紛發聲,提出“買賣同罪”“提高法定量刑標準”等立法修改建議。立法機關應當回應社會關切,完善收買行為法定刑責,進一步提高犯罪打擊力度。
另一方面,應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全面完善婦女兒童保護立法。一是明確相關主體對于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的救助職責。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必要的救助義務,并將相關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二是建立強制報告制度。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醫療、教育、旅店賓館等部門單位,發現婦女兒童被拐賣收買或者涉嫌拐賣收買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若不履行報告義務,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三是建立多部門聯席會議機制。明確規定各部門打擊拐賣收買婦女兒童行為的職責任務,建立協作配合、大數據信息共享制度,實現權益保護合力。
誠然,囿于現有客觀環境限制,即使立法建立在精細科學的論證之上,也無法全然保證帶來理想的預期效果。但就當下形勢而言,完善相關立法,提高犯罪打擊力度,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是目前回應民眾關切、提高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明智舉措。在立法完成之后,對其實踐效果加以科學分析,在保證法律穩定性的前提下,修改完善罪責相適、長效保障的法律規范,是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展望之舉。
(作者蔣亢系河南警察學院法律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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