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扛起各方職責 確保新職教法落地見效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業教育法》)已于日前正式生效。一部好的法律需要相關各方勇于職責擔當,才能更好地落地見效。
梳理《職業教育法》文本,發現法條中明確列出了近20個踐行主體,包括國家,國務院,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個人,金融機構,院校、培訓機構等。在“總則”中明確了開展職業教育活動的原則,即“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地方為主、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
“政府統籌”,指的是法律文本中提及的國家,國務院,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更多肩負著統籌的職責,也就是建立健全體系,制定機制、規劃、目錄,設立規則、標準,鼓勵支持引導相關方積極參與職教活動,引導職教機構建立相關專業等,這些踐行主題從頂層設計角度專注統籌職責。
“分級管理”職責是在上述國家層面行政部門的基礎上,更多地指向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等,依據法律法規落實相應層面的規范管理、維護各方權益等職責。
“地方為主”是將發展職業教育的職責落地見效的關鍵舉措。這里“為主”的應是“縣級人民政府”,也就是將國家、省等上級政府制定的宏觀政策與區域內社會發展、生產服務現實需要進行緊密結合,使之落實于職業教育實踐中。今后,各縣級人民政府在盯緊上級職教相關文件規劃的同時,要切實扛起屬地責任,將國家的職教意志進行屬地化貫徹,做到因地、因校制宜。《職業教育法》中提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次數,遠多于其他政府機構被提及的次數,通過細化法條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縣級政府具體開展職教工作的職責。
“行業指導”既體現了職業教育與生產生活行業的緊密性,也賦予了行業類協會、學會等一定的引導職教發展的職責。從法定職責的角度,督促行業組織在促進本行業發展的同時,還要參與職教事業建設,從而更好地履行為本行業人力資源環境健康發展助力的職責。
職業院校(培訓機構)和企業是職業教育事業的主體工作機構。“校企合作”是《職業教育法》明確賦予雙方的社會職責,特別是明確了雙方在師資隊伍培養、實習實訓崗位供給、場地設施利用等方面能夠實質性推進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現實職責。
“社會參與”是從法定立場申明社會各方面都具有參與職業教育的職責與義務。只要有志于職教事業發展都可以參與其中,特別是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機構和行業組織要承擔起相應職責,這從一個側面闡明了職業教育廣泛的社會關涉度。
法律文本中還明確以“工會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為典型代表,發揮群團組織廣泛聯系社會各界的優勢,特別是工會深度關聯產業界的現實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百余年深耕職業教育的理論及實踐,從參與制定職教標準,到開展人才需求預測、職業生涯發展研究及信息咨詢,培育產教融合服務組織,再到自身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或是組織、協調、指導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等職責,這些代表性群團組織的參與職責基本覆蓋職業教育全鏈條。
總之,黨和國家肩負著領導職責,更多地體現在宏觀層面建立機制、協調統籌的作用,更多的是督促檢查、經費落實、地方政策配套是否完善等,審核、支持、鼓勵各地結合各自實際,發揮各自優勢。更多地執行職責、推動校企融合發展職責擔在了地方政府肩頭,特別是縣區一級的屬地政府。這一方面顯示了國家簡政放權,深化改革的總體精神;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職業教育是切實關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與屬地社會經濟形態聯系最為緊密的互賴關系。
《職業教育法》作為具有一定社會保障意義的法律,各方主體除了要遵守義務,更多的還是要踏實踐行,落實好各自職責。法已劃定,責有擔當,則高質量發展可期。
(作者張伯成系中華職業教育社聯絡部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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