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準入管理職責 構筑學校保護防火墻
一幼兒園教師經入職查詢,因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被錄用 履行準入管理職責 構筑學校保護防火墻
■以案釋法
【案件回顧】
2020年,李某到某幼兒園應聘,稱教師資格證遺失并表示此前自己曾在該幼兒園工作,請幼兒園查詢存檔的教師資格證資料。經查找,幼兒園發現存檔資料中確實有李某的教師資格證復印件。幼兒園擬錄用李某,并按當地教師入職管理的規定,向該市教育局申請入職查詢。教育局查詢發現李某從該園離職后,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教師資格證已被撤銷。該市教育局將查詢結果反饋幼兒園,該園依法作出不予聘用決定。
【專家釋法】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 鄺璐
該案中,幼兒園通過入職查詢,及時隔離潛在危險,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學校教職工準入管理是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風險,從源頭上做好防范的重要制度。2020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建立了國家層面準入查詢制度。2020年10月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教育作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行業確定了準入資格制度。2021年6月1日,教育部發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整合了現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有關規定、教職工行為規范的政策要求,進一步豐富完善了中小學教職工準入管理制度。《規定》將于9月1日正式實施,各地各校應當及時部署,并在工作中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準入管理的主體。學校作為用人單位,承擔教職工準入管理的主體職責。《規定》關于準入管理的要求不僅適用于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還適用于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此外,由于公辦中小學教師招考工作一般由地方教育部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實施,因此,負責招考工作的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招考環節擬錄用人員準入管理相關工作,可直接履行或委托擬錄用學校具體執行。
第二,準入管理的對象。學校教職工準入管理的對象為擬聘用人員及在職教職工,包括勤雜人員、安保人員、以及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入職的臨聘人員等。學校及教育部門應當區分不同對象的管理要求分別做好工作。
關于擬聘人員。學校有兩項職責,一是應要求擬聘人員提供入職報告,書面承諾本人不存在規定的不得聘用情形。此外,還可以在報告中明確虛假承諾的后果由擬聘人員承擔。二是查詢確認擬聘人員不存在不得聘用的情形。查詢工作應當在擬聘人員入職前完成,確認不存在不得聘用的情形后方可決定錄用。
關于在聘人員。學校應當履行定期核查的職責。學校可自行確定核查的周期及具體程序,同時還應當按照教育部門統一部署進行核查。核查中發現在聘人員存在不得聘用情形的,學校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辦理解聘手續,確保解聘工作合法合規。
關于志愿者等校外人員。學校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員時,應當要求上述人員提交承諾書,并將承諾書作為接受校外人員進校開展活動的前提條件。雖然《規定》沒有要求學校對校外人員進行準入查詢,但實踐中學校可以采取簽署查詢授權書的形式,在取得校外人員授權后對其是否符合準入條件進行查詢。如發現相關人員虛假承諾的,學校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將其納入禁止參與學校活動的名單。
第三,準入管理的內容。《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準入管理的內容,確定了四類不得聘用的情形。第一類是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適用時應當注意雖然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但仍屬于受到有期徒刑處罰,因此不得聘用。第二類是因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主要指因實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情形。第三類是因虐待、性騷擾、體罰或者侮辱學生等情形被開除或者解聘的。由于通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較難取得完整的信息,學校還可以通過資格審查、核查檔案等方式,盡可能減少疏漏。教育部門應當主動作為,逐步建立完善教育領域開除、解聘教職工數據庫,實現相關信息的跨區域互通,為核查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第四類是實施其他被納入教育領域從業禁止范圍的行為的。目前,主要指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不得錄用的情形。教育部門、學校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準確把握適用范圍。
此外,各地在實踐探索中形成的準入要求,在不違反《規定》的前提下,仍可繼續適用。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準入管理的內容。
第四,準入查詢的途徑。近年來,各地的實踐探索為準入查詢提供了多元路徑。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統一查詢系統建成前,學校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查詢請求,也可以繼續通過本地區已建立的途徑進行查詢。目前,教育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正在建設全國性教職員工準入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平臺。建成后,學校可以通過地方教育部門向該平臺申請查詢。
對查詢中獲悉的相關人員違法犯罪信息,學校及教育部門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由于不同渠道取得的查詢結果只能反映查詢時相關信息庫已錄入的信息,因此學校及教育部門仍應當在綜合判斷的基礎上作出最終的核查確認決定。如被查詢人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處理。如系通過教育部平臺查詢的,還可以告知被查詢人向相應的教育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確認查詢結果后,再作出不予錄用或者解除聘用的決定。
第五,特定情況的評估。學校在三種情況下可以對擬聘人員或者在職教職工是否符合相應崗位要求評估:有精神病史的;有嚴重酗酒、濫用精神類藥物史的;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身心疾病的。考慮到評估可能涉及教職工重大權益,學校處理時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除證據充分能明顯作出判斷的情形外,盡量安排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并將相關結論作為是否聘用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解聘的依據。此項規定屬于準入管理的酌定事項,學校可以自主制定相關規定,并寫入教職工聘用合同。對經評估認定不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依據合同約定作出處理。
【欄目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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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