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門印發通知 分類指導全面規范“公參民”學校
█聚焦點
“公參民”學校可轉為公辦學校的四種情形
█公辦學校單獨舉辦或者公辦學校與其他公有主體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應轉為公辦學校
█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可以轉為公辦學校
█既有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
█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且難以整改到位的,可視情況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公參民”學校可繼續辦民辦學校的兩種情形
█由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辦學條件符合“六獨立”要求,可繼續辦民辦學校
█辦學條件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繼續辦民辦學校
本報北京8月25日訊(記者林煥新)近日,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印發《關于規范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規范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公參民”學校)進行部署。規范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眼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突出義務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理順“公參民”學校體制機制,著力建立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進的教育格局。
《通知》明確,規范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工作重點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
這份文件有哪些亮點?回應了哪些社會關注?對于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又將起到怎樣的作用?記者采訪了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和專家。
規范辦學,維護教育公平公正
為什么要規范“公參民”學校?
首先要認識“公參民”學校在中國教育發展歷程中的作用。根據教育部發布的《2019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9.15萬所,占全國比重36.13%,其中不乏公辦學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通過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擴大了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緩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資源供需矛盾,滿足了人民群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但是,一些問題也漸漸浮現出來。
“有些民辦學校用高薪到公辦學校招聘教師,使公辦學校的名師流失嚴重。一位教育廳廳長對我講,他最苦惱的是好不容易培養起來的優秀教師流失。農村學校的優秀教師流失嚴重,加劇了教育不均衡。”北京師范大學資深教授顧明遠表示,一些民辦學校跨區提前招生、唯分數等行為也破壞了教育生態,加重了人民群眾的教育負擔。
隨著社會對教育公平價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規制度體系的完善,規范“公參民”學校等勢所必然。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表示,規范“公參民”學校是維護國家教育體系統一性、規范性的重要舉措。總體思路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眼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維護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讓人民群眾享受更優質教育資源,切實減輕家庭的教育負擔,緩解教育焦慮。總體要求是指導各地以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為抓手,著力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推動理順現有“公參民”學校的體制機制,規范公有教育資源的使用。
規范“公參民”學校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系統性很強的工作。該秉持怎樣的價值取向?
“一是致力于維護教育公平公正,通過理清公辦民辦界限,增加優質教育資源供給,構建公辦民辦協同發展的教育格局,堅決維護義務教育的公益屬性。二是致力于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既推動公辦學校集中精力提高自身辦學質量,又引導民辦學校立足多樣化、特色化的發展定位,將提升質量放在首位,有利于提供公平而優質、均衡而多樣、全面而特色的義務教育。三是致力于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堅持因地制宜、依法依規推進,確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眾。”該負責人說。
“嚴”字當頭,全面規范分類指導
“第一類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第二類是公辦學校與其他公有主體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第三類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通知》對于“公參民”學校進行嚴格界定,回應了公辦民辦界限的問題。
梳理《通知》不難發現,針對“公參民”學校的不同類型,設定不同路徑,全面規范分類指導是一大特點。
該負責人介紹,例如,針對“公參民”學校轉為公辦學校的要求,《通知》明確,“公參民”學校具有以下4種情形的,轉為公辦學校:
一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或者公辦學校與其他公有主體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應轉為公辦學校。
二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可以轉為公辦學校。
三是既有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
四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不符合“六獨立”(即獨立法人資格、校園校舍及設備、專任教師隊伍、財會核算、招生、畢業證發放)要求且難以整改到位的,可視情況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針對“公參民”學校繼續辦民辦學校的要求,《通知》明確,由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辦學條件符合“六獨立”要求,可繼續辦民辦學校;辦學條件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繼續辦民辦學校。
此外,《通知》還對全面規范公有教育資源使用、嚴格規范招生提出了具體要求。
多管齊下,確保取得實效
規范工作事關多主體利益,涉及多部門政策,如何確保取得實效?
“須多管齊下,明確各方責任。”該負責人說。一是落實公辦學校責任,要求公辦學校提高政治站位,落實主體責任,積極主動作為。二是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強調各地要把規范工作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穩慎有序推進。三是加強督促檢查,教育部已將此項工作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范圍和部屬高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通知》也對各地提出工作要求,明確了時間表和路線圖。
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專項摸底排查,理清產權和責任關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備案。
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引導退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過渡期,分類管理,穩妥推進。
各地要因地制宜、審慎推進,一省一方案,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理順體制機制,實現平穩過渡。
各地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緊編制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著力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保障就近入學,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以舉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方式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規范工作著眼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將著力建立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進的教育格局。”該負責人說。
本報北京8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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