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莫衷一是 構建學生欺凌防控的制度體系 徐濤
把垃圾桶扣在學生頭上,這算同學間玩笑還是校園欺凌?各方莫衷一是 構建學生欺凌防控的制度體系 徐濤
■以案釋法教育部政策法規司 中國教育報刊社合辦
【案件回顧】
2020年,某地某小學三年級的王同學課間玩鬧過程中被張同學用教室內垃圾桶倒扣在頭上,垃圾撒一身。王同學家長得知后,到學校和老師交涉,認為張同學欺凌自己的孩子,提出三點要求:處理欺凌者,將張同學轉至其他班級;張同學家長當眾道歉并承諾管好孩子,保證不再發生類似事件;孩子受到心理創傷需要治療,學校賠償治療費用。老師卻認為,此事只是同學之間的玩笑,勸家長冷靜處理,放棄“處理欺凌者”等相關訴求。家長訴求未果,便網上發帖,稱孩子在學校受霸凌,學校敷衍推脫、不管不問,引發輿論關注。后當地教育局介入,組成調查組調查此事。經調查,調查組認為此事尚未構成校園欺凌,沒有支持家長按欺凌處理的訴求。
【專家釋法】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徐濤
學生欺凌問題一直是教育領域的熱點問題。上述案例反映出學校在學生欺凌事件處理中面臨的難題:對欺凌的認定標準不明確,雙方各執一詞;缺乏權威中立的第三方居中裁定,學校、老師作出的判斷家長不認同。為破解學生欺凌認定難、處理難問題,今年6月1日發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原則要求,形成了從防控欺凌教育、欺凌調查、欺凌關注、欺凌制止、欺凌認定、欺凌處置到受欺凌學生幫扶救助的制度鏈條,系統構建了學生欺凌防控體系。
第一,科學把握欺凌認定標準。準確認定欺凌是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的關鍵。欺凌認定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能由家長主觀判斷,也不能由老師或學校領導個人判斷,應由學校欺凌防控專門組織作出專業判斷。
《規定》第二十一條列舉了五類可能構成欺凌的行為,但并不是存在這五類情形就一定構成欺凌,還要結合以下幾個特性綜合判斷。一是主體上的特定性。學生欺凌必須發生在學生之間,而且是欺凌一方在年齡、力量或人數等方面大于或多于被欺凌一方,具有“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以強凌弱”的特性,否則一般不構成欺凌。二是主觀上的故意性。欺凌者實施欺凌行為不是出于偶然或無意,而是有明確目的(如勒索財物、教訓某人等)或惡意動機(如以此為樂、宣示力量等),常常表現為針對特定主體的欺凌。三是行為上的持續性。一般來說,欺凌行為是反復或長期發生的,欺凌者對被欺凌者從試探性的攻擊到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其間會實施多次欺凌,且行為的傷害性可能不斷增加,一次性的推搡、擊打、辱罵等一般不構成欺凌。網絡欺凌由于一經上網就會持續傳播,也是一種持續的傷害行為。四是結果上的傷害性。欺凌行為往往造成被欺凌者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可通過學生的異常表現來初步判斷,如因在校內遭欺凌而不敢上學,因在衛生間遭欺凌而不敢上廁所,由原本積極向上變為消極、沉默,被其他同學孤立和排擠等。學生間的一般打鬧、互相起綽號等不屬于欺凌。
按照上述標準,案例中教育局組織的調查組未將張同學的行為認定為欺凌是準確的。實踐中,在認定學生欺凌時要嚴格按照上述標準合理把握,不能諱疾忌醫,將欺凌行為認定為普通打鬧,一味視而不見;也不能息事寧人,動輒將學生之間的打鬧或者日常沖突上升為欺凌,滿足部分家長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建立健全欺凌處置機制。面對學生欺凌事件,如果學校不能及時介入、有效處置,可能會導致欺凌行為由弱到強,損害后果由小變大。學校需要建立健全欺凌處置機制。一是快速反應。發現學生欺凌線索或接到欺凌報告后,學校要快速反應,及時啟動相應程序,履行好初步調查、提交認定、協調家長、通知報告、教育懲戒等環節的職責。二是程序正當。學校要成立欺凌防控專門組織,負責學生欺凌的認定和處置等工作。專門組織有助于提高工作的專業性和科學性,有助于保持中立和客觀,避免學校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也有助于提高家長的信任感和配合度。專門組織的組成要具有廣泛代表性,不僅包括校內相關人員,也要有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家長代表甚至是學生代表參與。專門組織的負責人可以由學校相關分管領導擔任,并公布其聯系方式。是否組建獨立的組織機構,可結合學校情況確定。如果學校成立了學生保護委員會,欺凌防控職責可由其統籌行使。三是救濟保障。對于因被欺凌而身心受到傷害的學生,學校應提供相應的心理輔導、幫扶教育。對因遭受欺凌而無法在原班級就讀的學生,家長提出調整班級請求的,學校應當進行評估,如有必要應予支持。但學校不能為了息事寧人而放棄法律底線,滿足家長的不當訴求。
第三,注重宣傳教育預防。通過對教師、學生和家長的宣傳教育并建立有效的預防制度,有助于降低欺凌發生的概率,也有助于及時發現和介入欺凌,最大程度減輕損害后果。一是加強宣傳教育。一方面要組織教職工學習,使教職工能夠準確識別、及時干預、正確處理欺凌事件;另一方面要對學生開展專題教育,引導學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學關系,培養學生反對、制止、報告欺凌事件的意識。同時根據情況給予相關學生家長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二是建立調查制度。學校要定期(每學期、學年)通過線上線下匿名問卷、學生訪談等方式,向學生了解是否存在欺凌現象。調查過程要注意方式方法并保護學生隱私,以保證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并保護提供信息的學生。三是建立關注制度。教職工首先要重點關注因為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原因可能處于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比如留守兒童、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困難學生等,注意觀察其學習生活狀態,并通過日常觀察和談心談話等了解其同伴關系情況,發現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及時干預。教職工發現學生有明顯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應及時溝通了解情況,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及時向學校報告。教職工發現學生存在《規定》第二十一條所列舉的五類行為時,不論是否屬于所教班級學生,都應及時予以制止。
防治學生欺凌不是學校單方面的工作,家長也要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一是關注孩子,建立良好的親子關系。父母應積極與孩子溝通,耐心傾聽孩子傾訴,及時給予正確引導,營造和諧溫馨的家庭氛圍。這樣有助于孩子形成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從根本上減少孩子成為欺凌者或受欺凌者的可能性。此外,家長還要多關注孩子、多留意細節,及時發現孩子身體、行為上的異常。二是重視問題,有效干預輔導。當孩子遭遇學生欺凌時,父母切不可忽視甚至指責孩子,而是要做孩子堅強的后盾,引導孩子說出事實,并及時與學校老師溝通。如果孩子是欺凌者,父母也要嚴肅教育孩子,讓其知道該行為是錯誤的,主動配合學校解決問題。三是理性冷靜,配合學校處理問題。遭遇欺凌事件、產生傷害后果后,有些家長可能情緒激動,甚至可能會對欺凌者或學校做出不理性行為。這些做法不僅不利于事情解決,而且如果行為失當,按《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相關規定構成“校鬧”的,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規定》于9月1日實施,各地各校要準確把握《規定》精神,落實有關要求,在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上構建欺凌防控體系,營造積極、健康、友善的學生關系和校園氛圍。
(正文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