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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防妥處“退費難”“卷錢跑路”問題 ——《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解讀

來源:中國教育報 時間:2021-10-31  閱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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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記者從教育部獲悉,為貫徹落實好中央“雙減”決策部署,教育部等六部門印發《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嚴防妥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預收費問題一直是校外培訓投訴的高發領域,是培訓機構與廣大群眾矛盾糾紛的集中點。當前校外培訓預收費模式存在哪些弊端?銀行托管與風險保證金監管方式各有什么優勢?如何保障學員和家長利益不受損害?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多位專家學者及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

  退費困難——

  “強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十分必要和緊迫”

  預收費,即先付費后服務,這是校外培訓機構普遍采取的一種收費模式。該模式盡管保證了培訓機構資金的流動性,卻給學員和家長帶來巨大的風險隱患。

  首都師范大學教育學院教授薛海平分析,許多校外培訓機構都將預收費作為金融杠桿,盲目擴大規模,大量資金用于銷售與廣告,開展惡性競爭,再加之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鏈斷裂,無法履約。培訓機構非正常停業導致大量未消課的費用無法退回,“退費難”“卷錢跑路”問題時有發生,若放任不管、任其發展,將嚴重損害家長的利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記者梳理近年來曝光案例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模式存在霸王條款、培訓貸、退費難等諸多亂象: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條款,對退費作出不合理限制;培訓機構與金融機構合作,誘導學員進行培訓貸款,甚至一些學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貸款”;培訓機構違反3個月和60課時收費限制規定,通過各類買送優惠誘導家長購買大課時包,或采取拆分方式違規收費;培訓機構倒閉前以優惠價格吸引報名,斂財后“卷款跑路”,將經營者損失轉嫁給家長承擔……

  “近期發生的韋博英語倒閉、優勝教育崩盤、學霸君爆雷、精銳教育關停和‘兄弟連’資金鏈斷裂等不良事件,無不牽涉到數以億計的預收費用及數量極其龐大的未消課時。這不僅嚴重侵害了廣大受培訓者的切身利益,也嚴重損害了校外培訓行業的整體形象。”在上海市教科院終身教育研究所所長董圣足看來,面對當前魚龍混雜的培訓行業,強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十分必要和緊迫。

  源頭治理——

  “改變學員和家長在培訓服務中的弱勢地位”

  多位專家都表示,《通知》堅持源頭治理,嚴格規范預收費管理,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可以有效保障學員和家長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通知》針對培訓機構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等行為,要求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預收費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加強預收費票據管理。

  另一方面,《通知》強調,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括此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嚴禁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減少沖動消費。

  關于預收費監管方式,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了銀行托管和風險保證金兩種方式。前者要求校外培訓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并報備,將全部預收費納入監管專戶管理,第三方按照培訓服務提供進度向培訓機構撥付資金;一旦培訓機構發生非正常停業,學員未消課的學費可從銀行如數退還。后者則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在符合條件的銀行開立專用賬戶,按要求繳存一定金額的風險保證金作為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且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風險保證金最低額度不得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

  “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從資金流入、資金沉淀、資金劃撥等各環節都要進行全過程監管。”薛海平認為,考慮到各地實際不同,《通知》提出銀行托管和風險保證金兩種預收費監管模式供選擇,體現了科學性和靈活性的統一。有理由相信,隨著《通知》的落地,將改變學員和家長在培訓服務中的弱勢地位,有效杜絕“卷錢跑路”的隱患,破解退費難題。

  齊抓共管——

  “不再讓學員和家長的每一分錢受到損失”

  六部門聯合印發文件,足以見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決心。

  那么,要如何做到各部門對培訓機構預收費齊抓共管?

  “預收費監管涉及多部門、多主體協同共治,只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條塊配合、上下一致,才能徹底解決教育消費領域的老大難問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育與開放經濟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曲一帆指出,《通知》明確了教育、銀保監、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責任,強調協同推進。非學科類培訓的主管部門也應履行監管責任,特別壓實區縣落實。此外,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信用建設、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完善內部財務管理,通過“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構建分級信用監管體系。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要確保預收費監管政策落地見效,也對各地組織實施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通知》明確了3項重點。

  ——加強組織領導。管住“錢”是從根本上確保群眾利益不受損失。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預收費監管實施辦法,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范圍。

  ——重視宣傳引導,增強全社會共同防范管“錢”的風險意識。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引導家長理性選擇校外培訓,合理預付培訓費,及時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正當合法維權。

  ——組織開展排查,各地要對本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情況、預收費托管、風險保證金和培訓收費專戶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組織開展排查和整改,不再讓學員和家長的每一分錢受到損失。

  曲一帆建議,要善用民法、經濟法保護弱勢群體,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加強立法。“目前我國在培訓預收費領域尚無立法,現有民法與經濟法的相關規定側重于事后監管,相關預付卡管理規定不適用教育領域。各地可考慮制定單行法,對各類教育培訓的合同主要條款、履約擔保、資金管理、信息披露、收費退費、冷靜期、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曲一帆說。

  本報北京10月29日電


  (正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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