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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學術章程”引領學術評價革新

來源:中國教育報 時間:2022-04-19  閱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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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中央及各部委密集發布了與學術評價相關的系列文件,體現出國家層面革新學術評價制度的決心。落實“破五唯”,推進學術評價革新,“破”已開頭,“立”非易事。“立”當高屋建瓴,設計好國家頂層學術規范制度,才能因勢利導逐步構建起符合新時代發展的學術評價制度。因此,創建“學術章程”成為“立”的首要任務,從而為學術評價奠定法治基礎,并引領學術評價體制機制革新。

  創建“學術章程”,統領學術評價制度體系

  學術評價制度化,是現代學術評價活動的基礎。既有的相關政策文件涉及項目申報、機構評估、學位授予、期刊規范及防范評價違規等各個方面,但也存在一定問題:其一,未建立統一的學術規范法規。其二,相關制度尚待完善或未能及時修訂。其三,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導致司法介入學術評價存在有限性。“非法律”的學術規范易使相關舉措“懸而不落”,“五唯”等問題依然難除。創建“學術章程”,統領學術評價法規革新勢在必行。

  創建“學術章程”,作為我國社會科學及自然科學學術研究與實踐活動規范的基本總則,可以統領并協調各領域各類型學術評價制度規章,以發揮學術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等作用。“學術章程”可以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學術研究目的(治學當益于國事,服務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同時為世界發展貢獻中國智慧,這既是學術活動的基本目標,也是學術評價的首要準則)、學術研究基本規范(即學術活動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法制規范、倫理規范、批評規范)、學術研究與實踐基本組織及各自職能(主要包括政府職能部門、教育及研究機構或民間學術團體、學術評價中介機構)、學術評價方式(自評、同行評價、第三方評價)、學術評價實施階段(評前、評中、評后及其跟蹤)、學術評價方法(量化與質性評價)、學術評價結果處理及反饋等。

  同時,要以“學術章程”為基礎,創新學術評價制度體系,徹底破除“五唯”的現實困境。其一,由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相關部委及高層次科研機構等,依據“學術章程”,完善學術評價制度,健全分類評價規則,以部門規章形式予以頒布實施。其二,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實體單位依據部門規章等,健全分類評價規章,從而構建以“學術章程”為統領的系統化、立體化學術評價法規制度體系,將國家權力行使的方式、過程分解至各領域各層級學術評價的各個環節。同時,各環節均有嚴格的標準與要求,讓每個權力行使者在實施項目申報、機構評估、人才聘任、學位授予、期刊規范及防范評價違規等過程中服從于特定規則,依程序行事。

  以“學術章程”為根本,革新學術評價組織體制

  以“學術章程”為根本,革新學術評價組織體制,支撐學術評價的科學性、客觀性,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其一,國家和學術行業應建立各級學術評價監督機構。主管部門分別建立直屬機構,即由“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研究與實踐促進委員會”分別負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學術活動,獨立行使學術評價職能。其二,應建立健全學術評價中介機構,以利于客觀公正實施學術評價。其三,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機構應健全學術委員會。建立“學術委員會/學術紀律委員會”,使其成為行使學術權力、開展學術評價的基層組織,其構成應由學科專家組成,應有明確的職責,能正確獨立行使學術權力,避免其成為行政權力附屬品。

  以“學術章程”為準繩,革新學術評價程序機制

  “破五唯”的實際所指在“破唯”,即不能以某一標準為“唯一”標準,而非完全摒棄。“質+量”的評價方法使得“代表作制度”“同行評議”及“第三方評價”逐漸走向前臺。基于此,革新評價程序并保證其公正性成為當務之急。同時,評價實體的公正才是程序公正的保障,評價專家及第三方等實體的公正,才會讓程序公正落地,以保障評價結果的公正。

  其一,要完善評價結果公示。公示評價結果的同時,應公開評價程序的每個步驟及其決定。其二,要完善雙向評審結果反饋機制,提高被評價對象在學術評價體系中的話語權。評價結束后,管理部門要及時向被評價對象反映評價意見、結論及理由等。其三,要完善評價活動之前、期間、結束之后的利益沖突審查和監督制度。要求評價專家簽署《利益沖突保證書》,并通過評價監督制度等,對評價過程進行監督。其四,要完善評價專家評審工作信譽檔案。將專家的工作次數、評議結果、所涉及利益沖突行為、被評價對象要求申訴的個案等進行建檔,定期進行專家信譽評估。其五,要完善回溯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職能部門對學術評價違規行為進行回溯分析,對評價專家瀆職行為進行追責。

  以“學術章程”為軌范,創新評價違規懲戒機制

  學術懲戒是學術評價制度的組成部分,是確保學術評價公正的堅強后盾。伴隨著我國學術研究的發展繁榮,滲透于學術評價活動中的不正之風有蔓延之勢。“學緣、業緣、地緣”等形成的“同一學術圈子”,在評價過程中彼此關照。同時,行政過度干預導致學術腐敗現象屢禁不止。這些現象使學術評價的公信力受到嚴重質疑,必須出狠招、下猛藥以根除。

  以“學術章程”為軌范,構建學術評價違規懲戒機制。其一,明確懲戒執行主體及職權。在國家層面,賦權社會/自然科學研究與實踐促進委員會懲戒學術評價違規行為。其對違規行為應予以明確界定,負有制定、監督違規行為懲戒法律、政策實施的管理職能。在具體組織層面,賦權學術委員會/學術紀律委員會等學術共同體懲戒違規行為,其所在高校及科研單位是處理違規行為的基本主體。其二,完善評價違規懲戒程序。其主要流程包括受理立案、初步調查、正式調查、聽證程序、決定程序、申訴與復查、向社會公布處罰結果等。其三,明確學術評價違規的主要責任形式,以明確、細化“公開道歉、終止資助,追繳經費、撤銷榮譽稱號、限制項目申報和成果評審、開除公職、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學術評價違規行為主要責任形式。

  (作者陳笑微系東北師范大學)


  (正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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