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法治副校長不做虛功
近日,教育部召開第二場新春系列新聞發布會,全面介紹將于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對法治副校長的工作職責、聘任與管理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落實法治副校長制度,推進其常態化、有效化、可持續開展,需要剛性的規定支撐。而要充分發揮法治副校長的作用,我認為還要著重建好五大機制。
一要建立部門協調協作機制。法治副校長的選聘、培訓、工作保障、績效評價考核、表彰等工作,需要教育部門與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部門協調協作。在落實《辦法》規定的管理體制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明確各項工作的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明確各部門職責,構建并運行好部門間信息定期通報、線上會商辦公、經辦人員(聯絡員)例會等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多部門參加的法治副校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要建立法治副校長選聘機制。選聘法治副校長,要考慮數量規模、素養水平等多種因素,同時要兼顧派出單位與聘用學校之間的關切或需求。派出部門推薦或委派,可采用公職人員自愿報名與組織選送相結合的辦法。另外,還要注意區域內法治副校長來源的多樣化,以實現優勢互補。
三要建立賦能激勵機制。落實培訓賦能和服務保障賦能,除《辦法》明確列舉的培訓內容外,還可將教育心理學、法治教育原理與應用列入培訓范圍。用好多重激勵辦法,除將法治副校長工作計入工作量,作為工作考核、晉職晉級、立功受獎的重要依據,還可將法治副校長工作列入學校有關事項。
四要建立法治副校長工作開展機制。學校要為法治副校長精當地提供學校信息,精要地傳達學校需求,精準地發出工作邀請,配合法治副校長開展工作。如有必要,學校可指定人員配合法治副校長開展工作。
五要建立部門工作報告或督導考核機制。法院、檢察院在人民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時,可將法治副校長工作的開展情況納入進來。另外,在對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教育職責履行情況督導時,應將法治副校長工作情況列為督導范疇。
(作者施立平系浙江省慈溪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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